国家统计局:我国城镇调查失业率能够客观反映真实就业情况 热推荐

如何平衡同辈人之间的竞争与协作,最大化一个群体的外部竞争力,因此,是任何大小群体都无法回避的一个实践理性问题,必须精心拿捏。

最典型的就是引发这个成语的那个历史故事。John Locke, 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ed.by Peter Laslett,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 pp.336,341;君主安居于其臣民中,就像父亲生活在自己的孩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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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以或强或弱的制度要求儿女为父母提供基本生活资料,老人生活注定悲惨,或成为老人所在农耕社区的负担。我的分析表明,齐家并不是治国的简单铺垫,这两个领域既不直接相连,也不当然重叠。参见杨伯峻:《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16页。[2] 本文讨论齐家,我将努力重现已为现代社会变迁遮蔽的基层农耕社区问题的特殊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种潜在的重大风险,以及农耕社区中精微细致的应对措施及其语境合理性等。女性不得不承担太多甚至独自承担养育后代的责任。

这种考察不一定可靠,但不是毫无根据的,因为关爱后代的天性或可能遗传,或作为家庭文化获得继承。卫国的各位大臣主张只杀首恶州吁,免死从犯石厚,石碏还是认为,不应从轻惩处唆使协助州吁犯罪的石厚,不能舍大义,徇私情。吴波:《目标管理在绩效管理中的运用》,载《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10期。

昆明法治的人文环境指标也另行委托独立调查机构实施社会民意调查。余杭法治指数就是这四种方法的综合产物。有些评估指标在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添加了投入、监督机制、社会环境、人文环境、法治效果、法律资源等其他内容。因此上述第三类指标的选取是存在很大商榷余地的。

(49)具体内容参见钱弘道等:《法治评估的实验——余杭案例》,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8~240页。(53)北京市城市法治环境评价运用了线性加权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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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众参与法治评估的事项仅仅限于各种满意度最早出现的法律指标,例如1968年美国学者伊万(W.M.Evan)设计的7个法律指标,(27)全部是清一色的客观指标。导致这一差异的基础,就在于对于法治的不同认知。为了推动该目标的实现,2006年,时任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袁曙宏教授提出了构建法治政府指标体系的设想。

首先,就统计调查法而言,法治环境评估的大多数统计调查被动地依赖于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而法治建设评估的统计调查则极为主动:(1)在无锡法治评估中,国家统计局无锡调查队针对指标体系中的12项群众满意率指标,按照一定比例选取了不同区域、不同性别、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背景的调查对象进行抽样调查。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效率高、耗时少,但是引发的弊端和批评更多,例如可以通过临时性的弄虚作假来瞒天过海、考核观察容易流于走马观花以至于严重依赖各种表象和汇报总结、做得好不如说得好、不注重平时工作绩效等。1.法制和法治理论 中国的法治评估由学术界和政府机构分别设计。本文将首先回顾中国法治评估的发展历程并研究其背景渊源、源流脉络与评估类型,其次论述评估实践背后的理论基础、评估指标与评估方法,最后基于评估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未来的发展建议。

⑩ 第四,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例如,立法指标与投入指标的属性会发生重叠,公民权利保障可以是执法与司法的结果,法治的制度环境、人文环境与社会环境之间的相关性也很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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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行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指导意见(讨论稿)》,不过该讨论稿原则性较强且略显空洞,没有被各地广泛接纳。(22)在评估理论方面,最受中国大陆各界普遍认同的就是著名的社会指标理论。

但是评估结果过高,超出人们的意料之外:余杭法治指数、昆明法治指数的得分都在七十多分。这类评估的著名事例有3个,分别是余杭法治指数、成都法治评估和无锡法治评估。(34)伍业锋:《统计指标的概念、角色及其抽象》,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第三,在评估主体方面,政府评估应由更具权威的机构进行或纳入政绩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公众也应该广泛参与评估。对于法治评估而言,公众满意度仅仅反映了公众的某种主观情绪,测不出具体的现实问题。昆明法治评估运用了绩效评估法和统计调查法:贵州法治环境评估也提出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社会调查法。

2.社会指标理论 各种法治评估所立足的法治理论或法治观念差异较大,但是绝大多数都基于同一个评估理论。参见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与作用》,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但是,不能就此认为中国大陆法治评估没有改进和发展的余地了。2009年4月,湖北省政府与国务院法制办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合作协议》,商定共同研究制定湖北省建设法治政府的指标体系。

此外还专门组织研究生到53个城市开展实地调研,通过在当地政务中心进行公众满意度调查、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体验式观察等方式了解当地居民对政府依法行政状况的评价。(26) 中国最流行的社会指标理论是客观指标/主观指标类型理论。

目前,中国的法治评估方案极少提及或详细阐述自己的理论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中国法治理论发展不足的缘故。对于政府而言,法治建设是其承担的目标任务之一,而且是党中央、国务院自上而下推动的。这三类评估指标虽然各有特征,但是共性更多:都致力于推动强化各个法律领域的建设工作,都涉及党委、政府、司法、社会、市场、治安、法制宣传教育7个方面。(62)国家行政学院课题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与作用》,载《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4年第2期。

此外,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设计的指标体系有着较大的理论价值:该体系不仅增添了其他政府指标体系都没有的公众满意度调查,而且致力于依据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法治政府的主要原则进行设计,从而摆脱了法制政府的旧有模式。在后面论述的法治建设评估方法中,该方法也得到了普遍应用。

此外,法治政府评估指标构成了该类指标内部的一个自成系统的类别,一般由主观指标和客观指标共同组成,需要专门论述。对于这种无可避免的结构性缺陷,只能通过主观指标来弥补。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后,在英国撒切尔政府和美国里根政府发动的政府改革浪潮中,绩效评估得到了大规模的适用,成为席卷西方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主要内容之一。(37)参见王称心、蒋立山主编:《现代化法治城市评价——北京市法治建设状况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8~79页。

(49)下表反映了余杭、成都和无锡法治评估指标体系中一级指标的内容: 仅仅从上述指标的内容表述来看,法治建设的气息就极为浓重,推进、提高、提升、加强、加快、促进、深化、完善、健全、保障、拓展等动词即已表明这一特征。在法治建设评估方面,很多地方由议事协调机构——比如无锡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法治昆明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评估工作,具体的办事机构则设在司法行政机构。在上述四种动力的推动下,中国大陆法治评估呈现出百花齐放、多姿多彩的燎原之势。除了国务院办公厅的那份讨论稿和中国政法大学的指标体系适用于全国以外,其他指标的适用领域都限于某个地方。

尽管政府会邀请学者参与或征询学者的建议,但是两方设计出来的评估方案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异。第一个指标体系是2002年的北京市城市法治环境评价体系。

内部评估的第二个缺陷是评估结果大都束之高阁、不了了之,这极大地削弱了评估的应有价值。(50) (三)评估方法 1.法治环境评估方法 此类评估一共应用了5种方法: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统计调查法、量化值加权函数法、德尔菲法(Delphi method)、绩效评估法。

此外,有的学者还采用了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法治环境。该方法是O.赫尔姆和N.达尔克于20世纪40年代首创,经过T.J.戈登和兰德公司进一步发展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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